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2022
10/09
17:16
责编:梁璐莎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请假种类及规定

1、 公假

凡因公事必须请假者,可持有关部门通知,经主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2、 事假

因享受寒暑假期,学期中间原则上不要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每学期事假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按学校规定处理,11天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3、 病假

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休息一天及以上者必须凭指定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是急诊,事后应带诊断证明及时按审批权限办理补假手续。

4、 产假(含人工流产)

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鉴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根据教育部门规定,建议教职工结婚仪式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或节假日。经主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方可休假三天。

6、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本市区内丧假为三天,市区以外,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相应的路程假。

7、 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规定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假,凡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假期间探亲。出国探亲问题,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请假手续

1、 凡需请假者,本人均应填写请假单(企业微信),连同有关证明,按批假权限,经批准,方可休假。

2、 因急病或紧急事件,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家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但事后本人仍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 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病历或检验有关证明,必要时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应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三、 教职工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及销假

请假一天以内,由年级/系部主任、处室主任审批;

请假三天以内,由年级/系部主任、处室主任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

请假三天(包括三天)以上,由年级/系部主任、处室主任、主管副校长报请校长审批;

(请假超过10天,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按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审批后应将假条(老师请假应先交教务处备案后)及时交办公室,销假时,经请假审批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四、 关于中层以上干部及行政人员的考勤规定

1、 行政人员请假按以上规定执行。

2、 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3、 行政人员因公外出,应报处室主任同意,中层干部因公外出应报主管副校长同意。

4、 中层以上干部工作时间:

上午7:40-11:40

下午14:00-17:00

行政人员工作时间:

上午7:50-11:30  

下午14:00-17:00

各处室要根据工作及教学需要,安排提前到岗人员。

五、 关于集体活动的考勤规定

(1)集体活动指:升旗仪式、全体教工大会、教研活动、考试改卷、学习培训、年级/系部/处室例会、学校重大活动等。

(2)集体活动考勤规定

依据郑信字【2012】24号文件执行。

(3)集体活动请假说明

1、 凡中层以上干部须向校长请假。

2、 普通教职工根据活动性质分别向以下人员请假:

(1)办公室主任(升旗或全体教职工大会)

(2)教务主任(教学活动)

(3)政教主任(班主任各项活动)

(4)年级/系部主任或处室主任(年级/系部或处室例会)

六、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 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 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4、 本人在联系工作调动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借故不上班者。

七、 其他

1、 全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事假十天以上,旷工一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 依据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教职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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