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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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管理,特制定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郑州十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籍

(一)高中(中专)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许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发给学生证。

(二)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情况,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学生在甲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须随行,征得乙地学校同意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审批后,可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学。

(三)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持我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本校转给转入学校或经密封后交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高中(中专)一年级下学期和高中(中专)二年级,高中(中专)一年级上学期、高中(中专)三年级不办理转学。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学校及学生本人应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他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书和有关医院或单位证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教务处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到学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查。

(六)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德育考核合格,并且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只要有一科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七)教务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中专)学生档案。从高中(中专)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试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务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学校保存,以被查阅。

(八)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二.考勤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应请假或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应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课、劳动课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主管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有急事或生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四)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痊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过20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8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学籍。

三、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应以各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尚未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记忆、运用和基本能力。

(二)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当年尚未进行毕业考试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毕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十科,中专为上级要求统考的文化课和专业基础课和理论课。考查科目高中为通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中专为专业课的上机课和实践实习课。体育课由学校依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河南省中学生体育课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

1. 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一百五十分制,60(或90)分为及格,100(或150)分为满分。毕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报告成绩采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补考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等。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2.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务处批准,根据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3.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安排其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4.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课后,参加下一年度该学科的毕业考试。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5.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毕业年级某学科有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给肄业证书。

领取肄业证书者,在两年内可回本校申请毕业考试科目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四.奖惩

(一)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奖励。

(二)三好学生每学年评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三好学生”称号,颁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及时通知家长。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四)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可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学校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除外)。

附: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

第二十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

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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