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 郑州市第十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2
10/09
17:35
责编:梁璐莎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通过市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未按照市教育局规定时间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学籍。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籍号,直到毕业。郑州市直属学校之间,按规定不办理转学。学生跨省、市转学的,按市教育局规定办理。

三、 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凭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可申请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并完成网上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班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同类型学校的转学生,转入学生须经校务会审议批准,并在入学前进行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 借读

第十条 按上级规定,学生须“人籍合一”,不允许借读。特殊情况,经审核合格者,可申请借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必须在学籍所在地进行,借读期间因学生个人原因借过以上各项事务,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可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如实开具。

六、 退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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