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根据《职业教育法》、教育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学校培养方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实习培训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推进和管理,会同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五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实习培训处的指导下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各系应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分别制定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学校各系部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实习实训、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各系部应当充分发挥我校信息技术特色优势,认识和利用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工具,将专业教学与市场有机结合,以智能时代各种现代服务行业为着眼点和突破口,创新产教融合模式。
(八)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八条 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学校应当积极与职业教育集团或联盟成员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鼓励每系部申报1-2个合作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给与一定资金和设备支持。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校企合作项目所得全部用于自身发展,争取形成长期稳定互惠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三章 效率措施
第十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师生应本着高效原则,在合作过程中要注意梯队培养,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参与学生应形成年级梯队、能力梯队。建议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模拟真实的工作场景;例如公司化运作模式等。低年级学生参与的一般应为基层员工,有一定基础的可作为项目经理,高年级有较强能力和资历的可以为总经理、总监等。具体岗位根据项目内容和需求设置。
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中,教师应发挥顶层设计和顶层管理作用,充分运用现代学徒制相关机制,发挥高年级学生和能力强的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合作层次稳步深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过程中,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积极与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逐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的采购项目,凡与本校专业相关的,适合师生参与的,规划和采购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系部参与建设,如果有校企合作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参与权。各系部应该积极安排学生参与学校内部的和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等真实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为了校企合作能够持续高效稳定进行,对参与校企合作的学生,可根据相应岗位给与一定奖励,仅用于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属于顶岗实习的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资。逐步制订参与校企合作教职工的激励办法,办法出台之前,参照现行其他相似岗位执行。对于参与学校学生创业计划的学生,学校免收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
第十八条 经学校或合作企业同意,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企合作成效进行评价,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校企合作应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确实符合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但是政策有冲突的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