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学校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23号;学校邮编:450000;学校网址:www.zzxxjs.net/。
学校为郑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教育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隶属郑州市教育局,为全日制公办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实施高中、中专学历教育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理念及办学目标
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以职普融通为切入点,以职业素养教育为抓手,积极推进职普合一的综合高中办学模式。“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创新发展”,让每一个走进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的学生都能享受到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教育,为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培养一批具有高中文化基础又有一技之长的合格人才。
办学理念:打造“多层次办学、多途径升学和就业、多元知识和技能,有选择而无淘汰的教育”品牌。
办学目标:走特色办学之路,在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及开发、学生评价、升学及就业等方面,有所突破。奠定学校职普融合的优势,建成在郑州市乃至河南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以综合高中为特色的职普合一的中等专业学校。
校训:厚德、励志、博学、强技
校风:和谐、创新、求实、担当
教风:精业、厚生、善导
学风:乐学善思、知行合一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为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推进办学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宽办学思路,借助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与企业、高校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国际交流合作,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提出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机构管理目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召开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总务后勤工作,主持制定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合理使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安全校园。
(九)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重大事项须经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功能,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以及依法治校情况的年度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设置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招生实习就业处、信息中心、团委等八个行政处室。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处室正副主任,各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办主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党总支书记或副校长召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即校务行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或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工作实行校、年级(系部)、班级三级管理制度。年级(系部)实行年级(系部)主任负责制,负责年级(系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协调其他教育教学事务。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研组两级负责制度。各教研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二十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围绕中学生应具备的核心素养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课堂教学,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三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建立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编人员和未入编制教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上级规定,分别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每年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预案,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须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并由校级领导带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讨论,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郑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有抵触的,须予以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郑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