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格评估制度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2021
01/17
19:00
责编:张圆梦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 请问此次修订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强化过程评价,强调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

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本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但是在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同时,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以及近年来专项合格评估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亟待以《办法》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指导评估实践,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要求,结合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开展情况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对《办法》做出相应修订,强化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文件已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

二、 《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坚持以稳为主、稳中求新,在保持总体制度设计稳定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三条原则:一是守住底线。强化底线思维,以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二是落实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三是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

三、 如何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答: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二是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 如何体现合格评估对学位授权点的底线要求?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的统一。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是学位授权点保证质量的底线,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及抽评阶段专家评议的标准和要求,均不低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作出区分,要求评议专家组应针对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调考察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党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况。

五、 如何完善评估程序,确保合格评估取得实效?

答:一是突出专家组在学位授权点评议中的作用,促进省级学位委员会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学术支撑。《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二是细化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办法,对专家人数、表决比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对具体结果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三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四是明确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六、 如何实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加强政策衔接和结果运用,打出质量保障组合拳,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规划、积极主动地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一方面,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相关规定呼应,对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中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学位授权点“逃避”评估。另一方面,明确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等其他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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